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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广咨国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01-04202600034-1 号

致: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晖律师、张秀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就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

4. 股东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5. 股东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江婷女士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的召开

1.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同一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1)现场投票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 14:30 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 316 号金鹰大厦 11 楼广咨国际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一致。

(2.2)网络投票

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中国结算营业厅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 7 日 15:00—2026 年 10 月 8 日 15:00。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结算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签名、股东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715,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79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1,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会议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1,715,019股,占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0% ;反对股数 0 股,占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50,293 股,占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0% ;反对股数 0 股,占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0% 。

回避情况:无。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存在累积投票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召开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股东会等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图1 图2 图3 图4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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