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0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09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0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新莹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5人,代表股份602,877,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7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0,98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9人,代表股份491,89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4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6人,代表股份111,56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5人,代表股份111,561,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9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02,772,118 | 99.9825% | 103,740 | 0.0172% | 1,800 | 0.0003%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1,455,750 | 99.9054% | 103,740 | 0.0930% | 1,800 | 0.0016% | 0 | |||
| 2.00 |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增加募集资金投入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02,770,918 | 99.9823% | 104,540 | 0.0173% | 2,200 | 0.0004%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1,454,550 | 99.9043% | 104,540 | 0.0937% | 2,200 | 0.0020% | 0 | |||
| 3.00 | 《关于拟投资建设高可靠性民用航空轴承研制及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02,772,318 | 99.9825% | 103,840 | 0.0172% | 1,500 | 0.0002%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1,455,950 | 99.9056% | 103,840 | 0.0931% | 1,500 | 0.0013% | 0 | |||
| 4,00 | 《关于拟投资建设高铁、标准地铁及标准市域列车用轴承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02,773,018 | 99.9826% | 103,240 | 0.0171% | 1,400 | 0.0002%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11,456,650 | 99.9062% | 103,240 | 0.0925% | 1,400 | 0.0013% | 0 | |||
议案1.00、2.0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苗梦舒律师、吴越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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