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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华维设计: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维设计”)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宜勤、侯昌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7号),具体内容如下: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宜勤、侯昌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维设计或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中净利润数据披露不准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披露不准确,临时公告中关于收购标的公司九江华维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九江正启微电子有限公司)车间面积披露有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廖宜勤作为公司董事长,侯昌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维设计、廖宜勤、侯昌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2025 年年度报告中净利润数据披露不准确,主要是公司对部分银行承兑汇票终止确认、贷款贴息、原材料减值测试的会计处理理解不准确,相关金额对净利润影响较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披露不准确,主要是公司对定期报告列报规则的理解不准确;经核查,九江华维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的厂房建筑面积约 8700 平方米,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影响。

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督促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7号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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