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 年 10 月 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决定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预留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3.04%,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7人,授予价格为 5.2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实施本激励计划以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因有激励对象岗位变动,其已不再适合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东会授权,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97 名调整为 19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00 万股保持不变;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5.22 元/股的价格授予 194 名激励对象(公司副总经理林娜女士和董事会秘书黄志强先生暂缓授予)合计1,942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也就前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根据股东会授权和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事项,决定将授予价格(含预留)从 5.22 元/股调整为 5.1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也就前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1,94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4、根据股东会授权,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两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58 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2 月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也就前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5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5 年 12月 19 日。至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000 万股全部完成登记并上市,尚预留 300 万股待授予。
5、因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的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股东会授权和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事项,决定将预留授予价格从 5.12 元/股调整为 4.72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也就前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公司已于2026年5月20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 mathrm P = P 0 -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预留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本次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因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预留授予价格的行为在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董事会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无异议。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伟星股份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伟星股份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荣正咨询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伟星股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核查意见;
3、浙江天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荣正咨询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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