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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鸿园法意字第 100901 号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9 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 12 号德赛大厦 24 楼 2402 会议室召开的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依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电池为其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提供担保的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及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及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投票规则、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9 日(星期五)14:55 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 12 号德赛大厦 24 楼 2402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 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其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前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294 人,代表股份179,119,5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84,638,534 股的 46.5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74,978,9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92 人,代表股份数为 4,140,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292 人,代表股份4,140,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具体议案为:

审议:

议案一(1.00) 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电池为其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二(2.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及统计数。据此,公司合并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电池为其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提供担保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表决情况178,524,66299.67%552,3230.31%42,5500.02%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545,69385.63%552,32313.34%42,5501.03%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项目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表决情况178,660,05299.74%400,3330.22%59,1500.03%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681,08388.90%400,3339.67%59,1501.43%

本次会议提案 1 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 7号华贸大厦 2号楼 27层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蒋枞

蒋枞

经办律师: 严东新

严东新

李清如

李清如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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