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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5—2026/10/162026/10/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月 15 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实施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6 年8月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

配权。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总股本 1,984,509,351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16,093,065 股后的总股份数 1,968,416,2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7,473,302.88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转股份,所以送转比例为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约为0.08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1+0)=(前收盘价格-0.0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0/15—2026/10/162026/10/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8-67482025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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