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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接受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辛欢律师、林健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调查材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复印件、副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经审查核实, 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董事长杨耀东先生已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目前公司董事长人选空缺。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需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经推举,董事王东先生主持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等审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161人,代表股数255,545,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220%。

上述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表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本次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按照规定单独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投票统计。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不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的投票,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和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表决情况:同意 250,911,758 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8.1866%;反对 4,625,432 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8100%;弃权 8,600 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34%。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841,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374%;反对 4,625,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82%;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公司随股东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图1

负责人:###

经办律师:辛欢

林健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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