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释义....4
前言....8
摘要....9
正文....14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14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9
三、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22
四、剥离资产的信托管理....27
五、债务人经营方案....32
六、预重整方案的表决....35
七、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衔接....37
八、重整计划预期的执行....38
九、重整计划预期的执行监督....39
十、重整计划预期的生效、变更及解释....40
十一、其他事项....41
附件一....50
附件二....51
附件三....52
附件四....54
释 义
除非本预重整方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纳川股份或债务人或公司 | 指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751353819T,证券代码为300198 |
| 泉州中院 | 指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临时管理人 | 指 | 由泉州中院作出(2025)闽05破申58号《决定书》指定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
| 管理人 | 指 | 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纳川股份的重整申请后,指定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纳川股份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具体所指结合上下文判断 |
| 出资人 | 指 | 截至纳川股份出资人组会议召开通知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纳川股份股东 |
| 长江环保集团 | 指 |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三峡资本 | 指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三峡股东方 | 指 | 长江环保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 |
| 泉州发展集团 | 指 | 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泉发联合体 | 指 | 经公开招募及遴选,确定为纳川股份重整投资人的泉发联合体 |
| 泉发创投 | 指 | 泉州市创新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泉港区基金 | 指 | 泉州市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中晶辉耀 | 指 | 厦门中晶辉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泉州市国资委 | 指 |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重整投资人 | 指 | 泉发联合体各成员的统称或代称,具体所指结合上下文判断,其中泉发创投、泉港区基金、中晶辉耀为产业投资人,其他成员为财务投资人 |
| 重整投资协议 | 指 | 纳川股份、重整投资人、临时管理人签署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及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和修订(如有) |
| 转增股票 | 指 |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纳川股份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 |
| 重整投资款 | 指 | 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重整投资人为取得所认购的转增股票而需向债务人支付的投资对价 |
| 福建万润 | 指 | 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保留子公司 | 指 | 在纳川股份重整完成后,根据纳川股份的经营规划,需保留在纳川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
| 信托项下子公司 | 指 | 作为本次重整服务信托底层资产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
| 预重整决定日 | 指 | 泉州中院决定对纳川股份启动预重整之日,即2025年3月19日 |
| 重整受理日 | 指 | 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纳川股份提出的重整申请之日 |
| 预重整方案 | 指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 |
|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将来泉州中院受理纳川股份重整后,债务人以本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并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
| 重整计划 | 指 | 以本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泉州中院裁定批准,或虽未获表决通过但经泉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的重整计划 |
| 重整计划批准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 |
|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执行期限及泉州中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
| 审计机构 | 指 | 为纳川股份预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报告》 | 指 | 审计机构出具的编号为XYZH/2026SYAA2B0307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
| 评估机构 | 指 | 为纳川股份预重整提供评估服务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875号《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涉及的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 《资产清算价值评估咨询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6)第4872号《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涉及的资产清算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 |
| 市场评估价值 | 指 | 评估机构以2026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在资产持续经营等假设下,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
| 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破产费用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
| 共益债务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
| 担保财产 | 指 |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被相关权利人依法留置的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 职工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社保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欠缴《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
| 税款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 |
| 普通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 以股抵债 | 指 | 用转增股票以一定价格抵偿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纳川股份的债权 |
| 劣后债权 | 指 |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进而遵循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的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的债权,包括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
| 未申报债权 | 指 | 经审计机构审计,纳川股份账面存在记载,未在预重整方案制定时暂定的截止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
| 暂缓确认债权 | 指 | 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但在预重整方案制定时暂定的截止期限前因诉讼未决等原因尚未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
|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信托法》 | 指 |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 《座谈会纪要》 | 指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 《监管指引》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自2025年3月14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 法律法规 | 指 | 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本预重整方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
| 日 | 指 | 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内的全部自然日 |
| 工作日 | 指 | 除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日历日,包括因调休而作为工作日的星期六及星期日 |
前 言
纳川股份系一家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198,主要从事给排水管材研发制造销售、管道修复、管道工程服务、管网投资运营业务及新能源业务。近年来,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公司大额融资以加大对管道工程服务板块的投入,从而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受市场环境变化以及项目回款不及时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陷入严峻的流动性危机,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深陷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的恶性循环。公司虽已积极开展自救,但因债务负担过于沉重,经营情况未得到有效改善。根据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存在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均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归母净资产为负值等情形,自 2026年 4月 29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紧迫的退市危机。
2025年3月17日,纳川股份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纳川股份进行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5年3月19日,泉州中院决定对纳川股份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纳川股份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自公司出现危机以来,纳川股份的风险化解及预重整工作得到了泉州市委市政府、泉港区委区政府,以及泉州中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和指导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支持公司维系正常生产经营;泉州中院对纳川股份预重整的各项工作均严格把关,在重大事项上及时给予指导,确保预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预重整期间,纳川股份在泉州中院和临时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做好预重整以及后续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引入共益债融资、招募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论证和制作预重整方案等,尽最大努力维护各方共同利益。各债权人对纳川股份预重整工作也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对预重整工作推进作出了重要贡献,纳川股份对各方的重视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在预重整案件进展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纳川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期上市公司预重整、重整案件的经验和做法,制作了本预重整方案,提请各位债权人进行分组表决。
摘 要
一、重整完成后,纳川股份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为挽救纳川股份,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要共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公司重整重生的成本,因此需要对纳川股份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以纳川股份 1,031,548,540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股转增 7.786836671787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803,250,000 股。转增后,纳川股份总股本将增至 1,834,798,54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723,905,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79,345,000 股用于抵偿债务。
三、债权清偿方案
(一)职工债权
经公示并获得确认的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纳川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二)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如债权人补充申报税款债权或社保债权且获得确认的,由纳川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其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清偿方案按照不同情形具体如下:
1.担保财产属于保留资产
纳川股份以其所持闽(2021)泉港区不动产权第 0002251号产权证所载土地房产、对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面价值为 3,880,917.59 元的应收款项提供担保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因担保财产属于与主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保留资产,以《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与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孰低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优先受偿部分由纳川股份按照如下方式清偿:
(1)每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金额在 400万元以下(含 400万元)的部分,由纳川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每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金额在 400万元以上部分,由纳川股份留债清偿:
①留债主体:纳川股份。
②留债期限及还款安排:自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分四年留债分期清偿。留债期间,自第二年开始偿还本金,第二年至第四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首个还本日为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两年的次日,后续的还本日以此类推,如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还本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纳川股份有权随时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留债款项。
③留债利率及利息计算:留债利率为固定利率,按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年利率,日利率按照前述年利率除以 360天计算。以尚未获得清偿的留债金额为本金,按照留债利率计算应付利息,起息日为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的次日,自 2027年1月 1日起每年 6月、12月的第 21日为付息日,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付息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④抵押担保:在留债期间,留债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措施不变。
若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低于担保财产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债权超过优先受偿金额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按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留债方式清偿完毕后,债权人应当解除对应担保财产的抵押登记。
2.担保财产属于非保留资产
纳川股份以其所持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财产份额提供担保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相关担保财产不再继续保留。因前述担保财产在《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中经评估市场价值为 0,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财产将按照纳川股份账载原值为依据确定处置参考价,通过公开拍卖形式进行处置,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担保财产公开处置变现受偿或流拍后以物抵债受偿:
(1)纳川股份以公开拍卖形式处置担保财产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处置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纳川股份在担保财产完成交割且收取买受人支付的成交价款(需扣除处置必要的印花税等费用)后 7个工作日内以变现所得一次性现金清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债权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具体拍卖规则以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因担保财产处置变现需支付出卖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等税费,如拟对担保财产进行变现处置的,应当以扣除前述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具体税种及税额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如优先受偿金额最终为 0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义务配合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如债权人不配合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或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2)担保财产在拍卖后流拍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纳川股份主张以物抵债,其主张期限应不晚于下一轮次拍卖活动正式开始前两日,即拍卖活动在 T日进行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在 T-2日之前(含当日)提出以物抵债主张。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以其主张以物抵债时最近一次流拍轮次担保财产对应的起拍价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配合纳川股份签署抵债确认书,签署后则视为完成以物抵债部分金额的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债权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若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张以物抵债的,纳川股份将继续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对担保财产处置变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以物抵债而需要债务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缴纳的印花税等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规定自行承担,具体税种及税额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四)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纳川股份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中,纳川股份下属全资保留子公司对纳川股份享有的普通债权,在其他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之前不进行清偿。待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根据预留偿债资源的剩余情况,由纳川股份与全资保留子公司协商确定该等债权的清偿安排,但不得优于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
除纳川股份全资保留子公司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1.每家债权人 25万元以下(含 25 万元)部分,由纳川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每家债权人 25万元以上部分,将以纳川股份转增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综合清偿。即,普通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7.54 股转增股票以及32.9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对于纳川股份因重整受理日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五)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纳川股份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纳川股份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将以本预重整方案为依据,结合纳川股份届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制作纳川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并向泉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预重整方案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债务人信息披露有误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信息,对预重整方案内容与重整计划草案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2.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客观情况出现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并对有关债权人的重大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如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发生以上情形的,已表决同意预重整方案的债权人,可就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对预重整方案表决不同意或未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亦可就重整计划草案继续进行表决。
注:上述为本预重整方案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
表述为准。
正 文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纳川股份概况
纳川股份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11 日,前身是泉州市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2008年 12月 23日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1年4月 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 300198。公司主要从事给排水管材研发制造销售、管道修复、管道工程服务、管网投资运营业务及新能源业务。截至目前,纳川股份的工商注册地址为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营业期限为 2003年 6月11日至 2053年 6月 10日,法定代表人为金超,登记机关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751353819T,注册资本为 103,154.854 万元。
纳川股份当前的经营范围为:塑料管道生产销售;钢管塑料防腐处理及塑料防腐钢管成品销售;塑料原料、机电设备销售;管道材料研发与销售,管道设备研发与销售;管道安装(不含特种设备);化工材料、管材及给排水产品进出口;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研发、销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于纳川股份 2025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期末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加之公司连续两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为否定意见,自 2026年 4月 29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纳川”。
(二)纳川股份的股权结构
1. 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纳川股份总股本为 1,031,548,540股,公司股东总数为 19,507户,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长江环保集团 | 国有法人 | 15.28% | 157,662,247 |
| 三峡资本 | 国有法人 | 5.01% | 51,680,582 |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恒赢2025005号家族信托 | 其他 | 1.45% | 15,003,000 |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恒赢2025007号家族信托 | 其他 | 1.12% | 11,591,600 |
| 刘芳 | 境内自然人 | 0.93% | 9,570,000 |
| 刘修煌 | 境内自然人 | 0.90% | 9,312,600 |
| 陈志江 | 境内自然人 | 0.68% | 7,000,398 |
| 北京元和盛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68% | 7,000,000 |
| 王雅平 | 境内自然人 | 0.43% | 4,426,800 |
| 任海荣 | 境内自然人 | 0.41% | 4,200,000 |
| 合计 | 26.89% | 277,447,227 | |
2.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第一大股东长江环保集团持有纳川股份157,662,247股股票,占纳川股份总股本的 15.28%;第二大股东三峡资本持有纳川股份 51,680,582股股票,占纳川股份总股本的 5.01%,为长江环保集团一致行动人,三峡股东方合计持有公司 209,342,829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0.29%。
(三)纳川股份的重整及预重整情况
2025年3月17日,债权人凌云以纳川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5年3月19日,泉州中院作出(2025)闽 05破申58号《决定书》,决定对纳川股份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纳川股份清算组担任纳川股份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025年 12月 10日,债权人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以纳川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四)纳川股份的资产情况
1. 资产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6年 3月 31日,纳川股份(单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84,513.41万元,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构成。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538.68 |
| 应收账款 | 2,393.56 |
| 合同资产 | 578.47 |
| 预付款项 | 15.48 |
| 其他应收款 | 20,761.44 |
| 存货 | 7.19 |
| 其他流动资产 | 44.28 |
| 流动资产合计 | 24,339.10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股权投资 | 55,885.87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00.00 |
| 固定资产 | 3,704.22 |
| 在建工程 | 211.12 |
| 无形资产 | 231.53 |
| 长期待摊费用 | 41.58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60,174.32 |
| 资产总计 | 84,513.41 |
2.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及《资产清算价值评估咨询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6年 3月 31日,纳川股份(单体)全部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为86,887.44万元,清算评估价值为47,051.27万元。
| 项目 | 市场评估价值(万元) | 清算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29,392.64 | 21,397.51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股权投资 | 49,137.11 | 21,397.38 |
| 固定资产 | 5,343.85 | 2,731.41 |
| 在建工程 | 342.21 | 136.88 |
| 无形资产 | 2,359.45 | 1,209.44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12.18 | 178.6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7,494.80 | 25,653.76 |
| 资产总计 | 86,887.44 | 47,051.27 |
以上资产审计及评估具体情况以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债权人可申请查阅相关文件。
(五)纳川股份的负债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开展进展,为更准确地反映纳川股份实际负债状况,如无特别说明,本预重整方案中所涉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等金额应为计算至 2026年 4月 30日的情况,所涉债权的申报、临时管理人审查结论为截至 2026年 9月 15日的情况,职工债权调查结论为截至 2026年8月 6日的情况。最终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以截至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纳川股份重整申请之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债权确认金额以泉州中院裁定的债权表为准。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26年 9月 15日,共有 87家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有效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1,776,870,225.04元。其中:申报社保债权 1家,申报金额 612,012.00 元;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 家,申报金额73,200,507.93 元;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6 家,申报金额 606,825,304.30 元;申报普通债权 75 家,申报金额 1,096,232,400.81 元。
由于存在同一债权人同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情况,因此上述分类后的债权人家数加总大于总的债权申报人数。
2. 债权初步审查情况
截至 2026年 9月 15日,临时管理人对债权人有效申报的债权依法进行了登记、审查,初步审查结论如下:
(1)初步审查确认债权
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1,154,822,110.36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 196,592,171.63 元;普通债权金额为 958,217,718.14 元;劣后债权金额为 12,220.59 元。
(2)初步审查暂缓确认债权
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但因诉讼未决、条件尚未成就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金额为 53,441,827.85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 51,447,810.72 元;普通债权金额为 1,994,017.13 元。
(3)初步审查不予确认债权
经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因申报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诉讼时效已过、债务豁免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568,606,286.83元。
3.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初步调查,截至 2026 年 8 月 6 日,纳川股份职工债权金额为22,789,198.39元。前述职工债权尚未完成公示,最终以公示并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4. 未申报债权情况
根据纳川股份账簿以及《审计报告》所载未申报债权明细表,截至 2026年9月15日,未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约为24,134,634.07元。
(六)纳川股份的偿债能力分析
1. 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为给债权人表决本预重整方案提供必要参考,纳川股份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6 年 3 月 31 日,若纳川股份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财产均能按照评估值处置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以及其他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变现所得在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及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清偿顺序下,纳川股份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28.70%。
2. 偿债能力的不确定性
若纳川股份实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主要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变现难度较大,如拟快速变现,则实际变现价值将大幅贬损。此外,考虑到过往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处置耗时普遍较长,清算过程中还涉及资产管理费、处置费等远超预期的费用,相关资产是否能按照预计评估价值变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纳川股份在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可能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情况。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重整审计与评估情况,纳川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与债务危机。如果纳川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将为零。为挽救纳川股份,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要共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公司重整重生的成本,因此需要对纳川股份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本预重整方案以纳川股份 1,031,548,540 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股转增7.786836671787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803,250,00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纳川股份总股本将增至1,834,798,540股。
2.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分配
上述资本公积转增的 803,250,000 股股票不向纳川股份原股东分配,其中723,905,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认购;剩余 79,345,000股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用于清偿债务。
(三)重整投资人引入情况
根据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转增股票中 723,905,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泉发创投、中晶辉耀、泉港区基金作为产业投资人认购277,509,538 股 , 支 付 重 整 投 资 款 357,987,304.02 元 ; 财 务 投 资 人 认 购446,395,462 股 , 支 付 重整 投 资 款 560,842,390.53 元 , 以 上 重整 投 资 款 合 计
918,829,694.55 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认购股票数量(股) | 认购股票价格(元/股) | 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总额(元) |
| 产业投资人 | ||||
| 1 | 泉州市创新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7,154,053 | 1.29 | 280,128,728.37 |
| 2 | 泉州市泉港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42,000,000 | 54,180,000.00 | |
| 3 | 厦门中晶辉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355,485 | 23,678,575.65 | |
| 小计 | 277,509,538 | / | 357,987,304.02 | |
| 财务投资人 | ||||
| 1 | 财务投资人 | 174,960,000 | 1.23 | 215,200,800.00 |
| 2 | 90,203,109 | 1.24 | 111,851,855.16 | |
| 3 | 181,232,353 | 1.29 | 233,789,735.37 | |
| 小计 | 446,395,462 | / | 560,842,390.53 | |
| 合计 | 723,905,000 | / | 918,829,694.55 | |
根据纳川股份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每股认购价格均不低于《监管指引》规定的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符合《座谈会纪要》《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根据《座谈会纪要》《监管指引》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已作出锁定期承诺,具体如下:
1.自转增股票登记至泉发创投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60个月内,泉发创投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等股票。
2.自转增股票分别登记至泉港区基金、中晶辉耀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36个月内,泉港区基金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中晶辉耀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等股票。
3.自转增股票分别登记至财务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12个月内,财务投资人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等股票。
根据泉发创投、泉港区基金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泉发创投与泉港区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泉港区基金在行使表决权时以泉发创投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期限为 36个月,合计持有重整后公司表决权比例约为 14.12%。为了确保重整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三峡股东方已出具函件明确表示不谋求纳川股份重整后控制权。在重整完成后,泉发创投将成为纳川股份的控股股东,泉州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果
按照上述方案转增完成后,纳川股份原有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纳川股份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逐步恢复并将进一步增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原出资人以及债权人可以共享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五)除权处理原则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纳川股份股票价值的影响,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份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公司股份将于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份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第 4.4.2条之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纳川股份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纳川股份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三、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与调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申报、审查、调查情况,纳川股份债权分为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具体如下:
1. 职工债权
经初步调查,截至 2026 年 8 月 6 日,纳川股份职工债权金额为22,789,198.39元。前述职工债权尚未完成公示,最终以公示并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2. 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
截至 2026年 9月 15日,经初步审查,纳川股份不存在经审查确认或暂缓确认的社保债权,暂无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债权。
3. 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经初步审查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96,592,171.63 元;暂缓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 51,447,810.72 元,共涉
及3家债权人。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能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受偿。若纳川股份仅提供财产担保,并非该笔债务的主债务人、保证责任人或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的,则超出担保财产价值范围的债权不再安排清偿。
4. 普通债权
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经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为 958,217,718.14元;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共计1,994,017.13元,共涉及65家债权人。
此外,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确认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金额共计12,220.59元,涉及 1家债权人,为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债权受偿方案
1.职工债权
经公示并获得确认的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纳川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如债权人补充申报税款债权或社保债权且获得确认的,由纳川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其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清偿方案按照不同情形具体如下:
(1)担保财产属于保留资产
纳川股份以其所持闽(2021)泉港区不动产权第 0002251号产权证所载土地房产、对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面价值为 3,880,917.59 元的应收款项提供担保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因担保财产属于与主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保留资产,以《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与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孰低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优先受偿部分由纳川股份按照如下方式清偿:
①每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金额在 400万元以下(含 400万元)的部分,由纳川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②每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金额在 400万元以上部分,由纳川股份留债清偿:
(A)留债主体:纳川股份。
(B)留债期限及还款安排:自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分四年留债分期清偿。留债期间,自第二年开始偿还本金,第二年至第四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首个还本日为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两年的次日,后续的还本日以此类推,如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还本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纳川股份有权随时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留债款项。
(C)留债利率及利息计算:留债利率为固定利率,按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年利率,日利率按照前述年利率除以 360天计算。以尚未获得清偿的留债金额为本金,按照留债利率计算应付利息,起息日为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的次日,自2027年 1月 1日起每年 6月、12月的第 21日为付息日,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付息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D)抵押担保:在留债期间,留债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措施不变。
若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低于担保财产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债权超过优先受偿金额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按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留债方式清偿完毕后,债权人应当解除对应担保财产的抵押登记。
(2)担保财产属于非保留资产
纳川股份以其所持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财产份额提供担保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相关担保财产不再继续保留。因前述担保财产在《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中经评估市场价值为 0,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财产将按照纳川股份账载原值为依据确定处置参考价,通过公开拍卖形式进行处置,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担保财产公开处置变现受偿或流拍后以物抵债受偿:
①纳川股份以公开拍卖形式处置担保财产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处置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纳川股份在担保财产完成交割且收取买受人支付的成交价款(需扣除处置必要的印花税等费用)后 7个工作日内以变现所得一次性现金清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债权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具体拍卖规则以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因担保财产处置变现需支付出卖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等税费,如拟对担保财产进行变现处置的,应当以扣除前述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具体税种及税额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如优先受偿金额最终为 0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义务配合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如债权人不配合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或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②担保财产在拍卖后流拍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纳川股份主张以物抵债,其主张期限应不晚于下一轮次拍卖活动正式开始前两日,即拍卖活动在 T日进行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在 T-2日之前(含当日)提出以物抵债主张。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以其主张以物抵债时最近一次流拍轮次担保财产对应的起拍价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配合纳川股份签署抵债确认书,签署后则视为完成以物抵债部分金额的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债权将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若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张以物抵债的,纳川股份将继续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对担保财产处置变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以物抵债而需要债务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缴纳的印花税等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规定自行承担,具体税种及税额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4.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纳川股份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中,纳川股份下属全资保留子公司对纳川股份享有的普通债权,在其他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之前不进行清偿。待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根据预留偿债资源的剩余情况,由纳川股份与全资保留子公司协商确定该等债权的清偿安排,但不得优于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
除纳川股份全资保留子公司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1)每家债权人 25万元以下(含 25万元)部分,由纳川股份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每家债权人 25万元以上部分,将以纳川股份转增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综合清偿。即,普通债权人每 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7.54股转增股票以及32.9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根据财务顾问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估值报告》,纳川股份重整后股价估值区间为 8.10 元/股至12.37元/股。因此,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本次重整中转增股票按照 8.89元/股的价格向普通债权人进行抵偿,债权人可申请查阅前述报告。
在抵债过程中,若发生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每家债权人最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因信托受益权份额最小单位为0.01份,若债权人所应获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出现小数位,则采用“四舍五入法”将可分配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对于纳川股份因重整受理日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三)预计债权的受偿
1. 暂缓确认债权
对于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涉诉、仲裁等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的债权,将根据各债权的性质,依照债权申报金额或合理估算的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依法获得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2. 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账面记载金额、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预留偿债资源。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后,由纳川股份依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对该部分债权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或至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未向纳川股份主张权利的,纳川股份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四、剥离资产的信托管理
在纳川股份重整过程中,以剥离资产设立服务信托是实现资产、业务优化与债权清偿相结合的解决方案,旨在实现:一是以时间换空间,避免财产快速变现导致价值贬损,持续释放信托财产价值;二是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债权人作为受益人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取得信托利益;三是上市公司瘦身提效,聚焦优质主业,剥离低效资产。为整体化解债务危机、提高重整效率并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重整过程中,纳川股份通过设立信托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回收,信托利益优先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后向受益人即纳川股份的债权人进行分配。服务信托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服务信托的基本要素
1. 委托人
信托委托人为纳川股份。
2. 受托人
经公开选聘以及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临时管理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选定信托受托人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3. 受益人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债权人的债权需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债权人符合偿债资源分配条件的,在受领信托受益权份额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成为信托受益人,受信托文件约束。
(1)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的法律效果
每 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 1元债权,债权人受领信托受益权份额并登记为受益人后,其对应的债权即获得抵债清偿,债权人就该等债权不再享有向纳川股份、主债务人、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清偿的权利。债权人成为受益人后有权取得信托利益,但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代表可以在信托中最终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
(2)受益人的退出
债权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后,可以通过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按受益人大会作出的信托终止清算决议对信托进行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未来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适格主体有权继受取得转让方的受益人身份、权利和义务。
(3)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全体信托受益人均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对服务信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信托期限
服务信托的存续期限为五年。在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由受益人大会或其授权的决策机构根据信托运营及财产处置等情况决议是否对信托予以延期以及决定是否更换受托人。
5. 信托费用
因设立信托而产生的设立阶段信托报酬由破产费用承担。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税费及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具体以信托文件约定为准。
(二)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1. 信托财产及交割
(1)信托底层资产
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主要为委托人持有的股权类及应收类资产(信托底层资产明细详见附件四,债权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资料)。在信托设立过程中,拟由委托人新设 1家或多家平台公司,委托人根据资产性质,将底层资产分别转让至前述平台公司。
(2)信托财产范围及价值
信托初始财产为委托人持有的平台公司 100%股权,以及因转让底层资产而应当向平台公司收取转让价款形成的债权,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在重整程序中,评估机构将对信托财产的价值出具相关报告,并以此作为确定信托受益权份额价值的依据,债权人可以申请查阅前述报告。
如实际置入平台公司的底层资产的价值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变动,导致实际置入的底层资产的范围或价值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范围或价值存在差异的,该等差异由平台公司享有或承担,且最终由信托财产享有或承担。
在委托人转让非全资信托项下子公司股权过程中,若该等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范围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该等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支付的对价(扣除税费等费用后)将全部置入服务信托。
(3)交割生效时点
纳川股份与平台公司就转让底层资产签署协议后即完成交割。
在底层资产置入服务信托的过程中,如因部分资产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或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限制、合同约定、章程限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在该等资产转让给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即视为转让完成,信托平台公司即享有对该等资产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请求权等)。后续在该等资产权利受限等情形解除后,将尽快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在信托平台公司股权转让给受托人的协议生效时,亦即视为转让完成,受托人即享有信托平台公司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4)信托财产交割效力
自信托财产、底层资产完成交割之日起,该等资产对应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信托项下子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或运营而需提供的任何履约担保义务)随之转移,不再属于纳川股份,与纳川股份无关。
2. 信托利益
(1)信托利益归集
服务信托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项下平台公司和/或底层资产的业务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分红收入、实现债权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如有),相关收益将通过清偿债务、股权分红等方式归集至服务信托。
(2)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利益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资金归集至信托财产专户,在扣除存续阶段信托报酬等必要信托费用后,按照受益人持有的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受益人应自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3)信托财产处置
信托平台公司、信托项下子公司、资产服务机构(如有)有权按照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或授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决策处置。处置信托财产时,平台公司或/及资产服务机构(如有)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就处置方案、执行进度、回收资金使用方案等及时向受托人报备。
对信托底层资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仍将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并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4)资产服务机构(如有)
为保障全体受益人利益,服务信托可根据需要向信托管理委员会提议聘任一家或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主体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服务信托、信托平台公司及信托项下子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经营、运营管理、资产处置、应收账款账务管理、催收管理等服务。
(三)服务信托的管理机制
1. 受益人大会
信托受益人大会是服务信托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1)受益人大会召开
受益人大会可由管理委员会、受托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服务信托 10%以上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集,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首次信托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并主持。受益人大会召开相关事宜由信托文件具体约定。
(2)受益人大会职权及表决方式
受益人大会行使选举和更换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更换受托人等职权。受益人大会的具体职权、表决方式等内容由信托文件具体约定。
2. 管理委员会
信托管理委员会是受益人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
初始信托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综合债权人代表性、债权金额等因素邀请推荐,经受益人大会选举确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他相关事宜由信托文件具体约定。
(1)管理委员会职权及表决方式
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授权,行使任免信托平台公司董事等人员、批准平台公司及特定底层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批准平台公司及特定底层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决定聘任资产服务机构等职权。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权、表决方式等内容由信托文件具体约定。
(2)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信托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相应决议具体执行受益人大会和/或管理委员会要求其执行的事项,负责日常联络、定期反馈信托财产运营处置情况、受益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与受托人、经营管理团队对接,协调相关工作开展。
3. 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营、处置等。
以上为剥离资产信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及安排均以相关信托文件约定为准。
五、债务人经营方案
(一)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通过预重整期间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泉州发展集团牵头的泉发联合体中选成为纳川股份重整投资人,泉州发展集团指定下属企业泉发创投作为其投资实施主体并承继牵头方权利义务,与中晶辉耀、泉港区基金共同以联合体产业投资人身份参与重整投资,财务投资人由联合体牵头方泉发创投指定。其中产业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泉发创投成立于 2021年 9月 27日,注册资本为 1,000,000万元,泉州发展集团以直接及间接形式合计持有泉发创投 100%出资份额,实际控制人为泉州市国资委。泉州发展集团以“创新驱动、金融赋能、助力产城发展”为战略定位,业务布局横跨“投资与资本管理、综合金融服务、建筑施工与房地产、城乡运营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五大板块,连续多年获评福建省综合百强企业、登榜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2.泉港区基金成立于 2022年 10月 14日,注册资本为 300,000万元,系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引导基金。
3.中晶辉耀成立于 2025年 12月 4日,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中晶辉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为任恩贤。
(二)经营方案
通过本次重整,纳川股份能同时实现债务、股权、资产及业务的全面重组。在重整中,纳川股份能利用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增量资源,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剥离低效亏损资产,减轻历史包袱。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将充分调动集团体系内部各板块的经营优势,为纳川股份发展提供产业协同支持。一方面,巩固、增强原有管材业务和新能源业务,拓宽产品品类及应用市场;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纳川股份将利用本次重整结余的资金,在充分论证、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择机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盈利能力相对较强的新兴产业。
1.经营发展规划
为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纳川股份将在重整完成后,继续深耕主营业务,强化技术创新与产品研发,同时,在产业投资人的资源赋能下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动业务结构优化与升级。具体措施如下:
(1)巩固与拓展传统管材业务
纳川股份作为国内 HDPE缠绕结构壁管和钢骨架管等塑料管道产品的领先生产企业之一,产品广泛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雨水收集、引水、给水、排水、中水回用等领域。随着国家政策红利的逐步释放,公司将继续依托现有技术积累与品牌优势,巩固在市政工程、水利建设、工业管网等领域的市场地位。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积极拓展产品品类,开发适用于不同环境与工况的高性能管材,如耐腐蚀、抗高压、长寿命等特种管道,以满足多元化客户需求。同时,公司将加强与股东方、设计院、工程总包单位、地方政府等关键客户的战略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
(2)逐步发展核电管材业务
公司在核电专用管材领域已具备较强的技术积累与项目经验,其中“核电专用HDPE管道”项目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针对核级 HDPE管排项目及其他 HDPE管路系统预制的技术,已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项,发明专利 1 项,形成了一定的知识产权壁垒。核电作为我国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方向,公司将抓住国家核电建设的新一轮发展机遇,根据市场需求增加在核电管材领域的研发投入,发挥自身产品和技术优势,逐步拓展核电应用领域。同时,公司将积极寻求与核电设计院、核电运营企业等单位的合作,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提升在核电配套领域的品牌影响力与市场占有率。
(3)推动新能源业务市场拓展
公司新能源业务主要由子公司福建万润开展,福建万润是国内新能源商用车和工程机械领域领先的总成系统提供商,专注于电机、电控、变速器及整车控制器等整体集成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拥有覆盖电机、电机控制器、变速器及关联低压成套设备完整的产品全流程自主研发设计能力。目前福建万润产品主要应用场景为环卫车辆、工程机械、客车,未来公司将依托其在电驱动系统方面的技术优势,逐步将市场拓展至新能源商用车和新能源重卡领域。
(4)强化建工领域产业协同
产业投资人泉发创投为泉州发展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泉州发展集团核心业务之一为工程建设,是集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市政、基础、钢结构、装饰装修等一级施工资质及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建筑材料试验检测、工程监理等跨建设服务完整产业链的综合性建工实体。公司将充分依托泉州发展集团的建工领域产业资源,强化产业协同,积极拓展泉州地区市政和建筑给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工程等应用领域的销售渠道。
(5)拓展海洋牧场等海洋工程新应用场景
纳川股份是少数同时拥有领先的超大口径 HDPE克拉管生产能力和海洋工程经验的公司,在海洋工程领域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重视以及“蓝色粮仓”战略的深入推进,海洋牧场行业步入快速发展新阶段,预计在 2025至 2030年间将持续释放巨大增长潜力。海洋牧场建设和改造工程对大口径 HDPE管材需求旺盛,公司将积极把握海洋牧场行业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将超大口径克拉管产品向海洋牧场领域纵深拓展,加大海洋牧场专用管材研发投入,开发适用于不同海域、不同水深的高性能管材产品,包括抗风浪、抗腐蚀、抗生物附着的特种管材。未来公司将加强与海洋牧场建设单位、水产养殖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同时利用产业投资人在福建地区的资源优势,重点拓展福建、广东等海洋牧场建设重点区域的市场。
(6)择机探索新业务发展领域
未来,纳川股份将在巩固传统产业优势的基础上,大力推动转型升级。重整后,根据纳川股份的发展需求和市场环境,在充分论证且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纳川股份将积极整合重整投资人的资源优势,密切关注相关优质产业的投资机会,重点围绕泉州市“955”现代产业集群相关领域,择机引入市场前景好、资产质量高的新业务作为补充,拓展公司产业布局,提升整体竞争力。
2.优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完善内部控制,优化治理结构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对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保障公司决策的合理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此外,公司还将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信息报告机制及风险监控流程,增强对参投企业的有效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加强风控意识,强化财务管控
公司将不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严格把控财务审批流程,规范公司资金使用;重视道德规范建设,持续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养,避免财务审批出现道德风险;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收支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资金,重视财务预算工作。
(3)提升管理水平,吸纳高层次人才
公司将对管理团队长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提升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专业水平、道德水平,进而提升公司整体的内部管理水平。同时,公司将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吸收更多高水平的管理、研发及产品营销人才,不断优化公司人员团队。
六、预重整方案的表决
(一)分组表决机制
本次对预重整方案表决,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取分组表决方式。根据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截至预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之日,纳川股份不存在经审查确认或暂缓确认的社保债权,暂无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债权,因此暂不设置社保债权或税款债权表决组。
1.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组不参加表决
因职工债权组、社保债权组(如有)、税款债权组(如有)按照本方案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益未受调整,经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沟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表决,因此本次表决亦不设置职工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2.表决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原则,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表决规则,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预重整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预重整方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普通债权组因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有权参加表决。当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本预重整方案时,即本预重整方案为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
3.临时表决权额的确定
本次表决,普通债权组债权人的临时表决权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临时管理人已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以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额作为各债权人的临时表决权额;
2.未有效申报的债权,或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后不予确认的债权,不享有临时表决权额,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3.因债权涉诉未决或需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后予以暂缓确认的债权,以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或临时管理人合理确定的金额作为其临时表决权额。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其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为保障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初步确认或暂缓确认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部分将确定为其在普通债权组的临时表决权额。
七、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衔接
(一)预重整工作的衔接
为节约成本、提高破产重整程序工作效率,除另有说明或监管机构要求调整以外,预重整期间已开展的遴选重整投资人及共益债出借人,选聘审计、评估及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选聘重整服务信托受托人等预重整相关工作的效力延续至纳川股份重整程序,纳川股份、管理人将沿用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再重新委托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的衔接
在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如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预重整期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纳川股份重整后可以继续申报。对于在纳川股份预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如预重整期间内,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已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全额或部分清偿,管理人将对相应的已清偿部分债权进行调减。对于在纳川股份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将对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含职工债权人)对债权表中所记载债权的法律关系、债权性质、债权金额、诉讼时效期间、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的审查和核查结论在重整程序中同样适用。
(三)表决效力的衔接
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纳川股份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纳川股份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将以本预重整方案为依据,结合纳川股份届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制作纳川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并向泉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预重整方案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债务人信息披露有误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信息,对预重整方案内容与重整
计划草案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2.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客观情况出现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并对有关债权人的重大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如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发生以上情形的,已表决同意预重整方案的债权人,可就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对预重整方案表决不同意或未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亦可就重整计划草案继续进行表决。
八、重整计划预期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纳川股份重整,并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则纳川股份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预期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限为三个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纳川股份应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优先支付重整费用。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纳川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泉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泉州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全体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的全部款项已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5.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协助执行
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转增、股票过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解除等事项,纳川股份可向泉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泉州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六)其他事宜
如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重整投资款,或其他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为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的共同利益,在重整投资人变更事宜未对债权人的清偿安排产生不利影响时,经向泉州中院及管理人汇报,纳川股份可以自主变更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份额,无需再次单独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无需再次进行表决。
如纳川股份在变更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份额时,在未对债权人的清偿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重整投资人未能受让的转增股票部分,经向泉州中院及管理人汇报,纳川股份可以选择将该部分转增股票通过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变现,无需再次单独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无需再次进行表决。
九、重整计划预期的执行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
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内容
在监督期内,纳川股份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有权要求纳川股份、重整投资人对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进行及时、充分的说明,并有权纠正纳川股份、重整投资人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行为。
(三)预期监督期限
1.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致。若纳川股份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管理人亦将申请延长监督期限。
2.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泉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泉州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3.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泉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重整计划预期的生效、变更及解释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在纳川股份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泉州中院裁定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虽未表决通过但经申请泉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或承继人。
(二)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者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10日内提请泉州中院批准。
泉州中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应当在 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未对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产生不利影响的,纳川股份可直接向泉州中院申请裁定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
债权人按照原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清偿部分不享有表决权。表决、申请泉州中院批准以及泉州中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三)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向泉州中院进行报备。
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解释权系债务人、全体债权人授权的结果,各方不得基于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解释追究管理人任何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偿债资源的分配
1. 分配方式
偿债现金及抵债股票将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信托受益权份额由受托人收到债权人提供的信息后进行登记,以完成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分配。根据重整计划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相关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留债清偿安排进行清偿。
为提高偿债资源分配效率,按照债权清偿方案,债权人的债权需通过偿债现金、抵债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综合清偿的,债权人不能仅受领部分种类的偿债资源,因特殊情况确有实际需要经纳川股份及管理人同意的除外。
2. 分配条件
债权人受领偿债资源的,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债权获得确认,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其债权,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经纳川股份审查确认且经全体已知债权人核查无异议;
(2)债权人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配合事项,详见本预重整方案“十一、其他事项”之“(六)债权人配合事项”部分;
(3)债权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及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信息。
债权人符合上述偿债资源受领条件的,由纳川股份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其分配相应的偿债资源,债权人受领偿债资源后即视为实现全额清偿。偿债资源分配期间不计息(含现金和股票产生的各类孳息等)。
因债权人不符合偿债资源受领条件导致偿债资源无法受领、迟延受领等情形的,不视为纳川股份对债权人受领偿债资源相关期限利益等的损害,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每半年由纳川股份向符合受领偿债资源条件的债权人统一进行一次偿债资源的分配,具体以股份过户、银行转账实际办理完成的时间为准。
3. 账户提供期限
债权人应在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7日内,向纳川股份书面提供关于受领偿债现金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关于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详见附件二)、关于受领信托份额登记信息告知书(详见附件三)。如债权人的债权仅涉及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可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账户信息或登记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源将提存至管理人账户,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4. 账户提供要求
债权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账户信息及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因债权人自身及/或其关联方的原因,所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准确或存在冻结、扣划等风险,导致偿债现金、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信托受益权份额无法办理登记或登记错误等,产生的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原则上应当提供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以受领偿债现金和抵债股票,提供本人信息以完成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如债权人指定其他主体账户或信息以受领偿债现金、抵债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需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并取得纳川股份及管理人同意。纳川股份、管理人同意债权人指定其他主体账户或信息受领偿债资源的,偿债现金、抵债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支付或登记至指定账户或主体名下后即视为该债权人完成受领,纳川股份已向债权人完成相关债权的清偿。债权人与其指定账户或信息所有人之间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或风险均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5. 债权人接受第三方清偿后偿债资源的调整和分配
在债权人实际受领偿债资源前,如除纳川股份外的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第三方已就该笔债权向债权人进行了全额或部分清偿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就前述清偿情况向纳川股份出具说明文件,对清偿主体、清偿时间、清偿金额、清偿金额是否涉及全部或部分清偿破产债权等有关信息进行说明,并由债权人和第三方清偿主体双方盖章。债务人收到前述说明文件后,将对债权人可受领的偿债资源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因债权人未及时提供前述说明文件,导致债权人在本次重整程序中实际受领的偿债资源数量超出应当受领数量的,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偿债资源的提存与处理
1.提存范围及效果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的偿债资源,债权人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受领分配的,剩余偿债资源将全部依法提存至管理人账户。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履行完毕对应清偿责任。
2.提存期限
自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上述提存的偿债资源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不含因涉及诉讼、仲裁未决而无法行权的情形)仍未受领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且提存期限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自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后,已提存的偿债资源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现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抵债股票,纳川股份可选择将其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剩余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由受托人予以注销,预留期间该等份额对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向全体受益人分配。
3.未申报债权或债权人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处理
对于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自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未向纳川股份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受偿。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依法确认的债权人未及时受领相应偿债资源的,自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该等债权人可就确认债权中届时仍未实际清偿的部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受领相应偿债资源。破产债权在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其对应的偿债资源后,仍未实际清偿的部分债权即实现全额清偿。
以上所有提存/预留的偿债现金和抵债股票,在提存/预留期间均不计息。
(三)偿债资源中抵债股票及信托受益权份额预留不足的安排
在预留的偿债资源中,若抵债股票及/或信托受益权份额不足以清偿依法被确认的全部债权(除全资保留子公司对纳川股份享有的债权以外),则差额部分可在不优于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安排的前提下,由纳川股份与债权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若纳川股份与债权人未能达成一致,由纳川股份按如下方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1.抵债股票预留不足时,由纳川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补足股票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向相应债权人分配抵债股票,或按照“以债权人书面主张受领偿债资源之日的前 20个交易日的纳川股份股票交易均价与抵债价格的孰低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为标准,以现金方式向相关债权人清偿。
2.信托受益权份额预留不足时,就不足部分对应的应予以清偿的债权金额,全部以纳川股份股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抵债价格进行清偿,若届时纳川股份预留的抵债股票不足,则纳川股份按照上述关于抵债股票预留不足时的处理方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重整费用的支付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1. 重整费用的支付
纳川股份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临时管理人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或过户税费等,将按照以下方式以债务人财产支付:
(1)重整案件受理费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随时支付;
(2)管理人报酬以纳川股份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础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一次性收取。在计算前述财产价值总额时,现金清偿部分按照实际清偿的现金金额确定,以股抵债部分按照抵债价格确定,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部分按照信托财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暂计管理人报酬金额为 1,182.84 万元,最终以泉州中院确定支付的报酬数额以及支付方式为准;
(3)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债权申报系统服务提供机构等 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随时支付;
(4)纳川股份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临时管理人及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办公费、日常交通费、差旅食宿费、邮寄材料及刻制公章等费用及其他破产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2. 共益债务的清偿
(1)预重整期间,为了维持经营秩序和人员稳定,保障预重整相关工作平稳推进,纳川股份向泉州中院提请进行共益债融资,泉州中院出具了(2025)闽 05破申 58号之一《函》,同意纳川股份在预重整阶段在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万元的额度内开展融资工作,融资资金专项用于纳川股份继续营业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在泉州中院批复许可额度内,经共益债出借人比选评审,确定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资管)为共益债出借人,纳川股份与紫金资管签署《共益债务借款协议》,其中约定紫金资管向纳川股份提供不超过 5,000万元共益债借款,借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 9.5%。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纳川股份实际向紫金资管申请了 1,086.66万元共益债借款。前述共益债借款(含利息)将在重整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清偿。
(2)除以上预重整阶段引入的共益债借款以外,纳川股份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继续申请的共益债务借款、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补充签署或重新签署合同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五)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清偿方式
债权人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前可获得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金额比例分配。
自预重整决定日(2025 年 3月 19 日)起至该笔债权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等方式分拆债权,改变债权形态并导致该债权在形态变更之后按重整计划可获得的偿债资源相较于债权未改变形态之前存在差异,则该等债权形态的变更将导致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清偿,为此重整计划仍将以该等债权形态改变之前的债权进行清偿。
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自行承担。
(六)债权人配合事项
1. 解除财产担保措施
除重整计划另有规定外,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担保财产公开处置变现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配合及时办理解除担保财产的抵质押等担保措施的手续,以确保担保财产能完成交割过户。因相关债权人未能及时配合办理担保措施解除手续,债务人有权向其暂缓分配偿债资源,待财产担保措施解除后再行分配。
2.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泉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5日内申请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如相关债权人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财产保全解除措施的,债务人有权向泉州中院申请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办理有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手续的,债务人有权向其暂缓分配偿债资源,待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再行分配。
3. 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在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5日内,将纳川股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纳川股份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因纳川股份相关原因而导致纳川股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被采取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债务人有权向其暂缓分配偿债资源,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分配。
4. 提供欠付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以及合同约定,债权人应向纳川股份开具发票而尚未开具的,应当在受领偿债资源前配合向纳川股份足额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债权人未足额开具发票的,债务人有权暂缓向其分配偿债资源,直至向纳川股份交付发票。
(七)债权继续审查与核查事项
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已申报但仍未获得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由管理人继续审查。泉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权人申报的新增债权由纳川股份继续审查后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向管理人报备后,由纳川股份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请全体已知债权人核查,核查无异议后视为债权获得确认;债权人有异议的,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债权。
(八)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纳川股份的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纳川股份及其下属企业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对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纳川股份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纳川股份及其下属企业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纳川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
(本页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签章页,本页无正文)
2026 年 10 月 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领偿债现金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特别说明: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2.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一致,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一致的,债权人须另行向纳川股份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并捺印;
3.请债权人将盖章或签字并捺印后的告知函扫描件发送至纳川股份电子邮箱:nachuan@nachuan.com;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纳川股份处。
收件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95-27972977、18065260336 邮寄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普安工业区纳川股份 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 债权人名称/姓名 | |
| 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所在地 | |
| 开户银行行号 | |
| 账户名称 | |
| 银行账号 | |
| 注: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的,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姓名(盖章/签字捺印):
附件二: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特别说明: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2.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一致,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一致的,债权人须另行向纳川股份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并捺印;
3.请债权人将盖章或签字并捺印后的告知函扫描件发送至纳川股份电子邮箱:nachuan@nachuan.com,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纳川股份处。
收件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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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普安工业区纳川股份
债权人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 深A股东账户名称 | |
| 深A股东代码 | |
| 证券账户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 深A转入席位号 | |
|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券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的,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名称/姓名(盖章/签字捺印):
关于受领信托份额登记信息告知书
特别说明: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2.债权人提供的信托份额登记主体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一致,信托份额登记主体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一致的,债权人须另行向纳川股份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并捺印;
3.请债权人将盖章或签字并捺印后的告知函扫描件发送至纳川股份电子邮箱:nachuan@nachuan.com,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纳川股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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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信托份额的登记信息如下:
| 登记主体名称/姓名 | |||
| 登记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 联系人 | (自然人不填)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自然人不填)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自然人不填) | ||
| 实际控制人 | (自然人不填) | ||
| 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自然人不填) | ||
| 受益所有人 | (自然人不填) | ||
| 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自然人不填) | ||
| 接受分配款账户信息 | |
| 接受分配款账户户名 | (需与登记主体名称/姓名一致) |
| 接受分配款账户账号 | |
| 接受分配款账户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大额支付行号 | |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信托份额的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信托份额的登记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 |
债权人名称/姓名(盖章/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四:
信托底层资产明细
根据《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主要为委托人所持有的股权类资产及应收类资产,最终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委托人提供的明细为准。具体如下:
一、股权类资产明细
| 序号 | 产权持有单位 | 财产性质 | 对象单位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万元) | 实缴资本(万元) | 经营范围 | 经营情况 | 账面净值(元) |
| 1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福建纳川塑业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00 | 10,000.00 |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等 | 停业停产 | 38,635,588.89 |
| 2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100.00% | 28,366.91 | 28,366.91 |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对建筑业的投资 | 正常经营 | 209,753,102.14 |
| 3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龙岩市永定区纳川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 94.99% | 4,749.50 | 4,749.50 | 对建筑业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 正常经营 | 24,225,000.00 |
| 4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长泰县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9,750.00 | 9,750.00 | 污水管网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 | 正常经营 | 57,200,000.00 |
| 5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泉州洛江纳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99.99% | 8,999.10 | 8,999.10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管道工程建筑;管道和设备安装等 | 正常经营 | 40,300,000.00 |
| 6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黄石市铁山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0.00 | 污水处理服务 | 正常经营 | 0.00 |
| 7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泉州市泉港中建川投资有限公司 | 79.98% | 7,998.00 | 7,998.00 | 对泉港区北部城区防洪排涝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 | 正常经营 | 27,193,200.00 |
| 8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80.00% | 960.00 | 960.00 |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投资、服务及经营等 | 正常经营 | 6,973,584.91 |
| 9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 | 100.00% | 4,000.00 | 4,000.00 | 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市政设施管理 | 正常经营 | 4,050,021.91 |
| 10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惠安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10.00% | 1,000.00 | 1,000.00 | 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 | 正常经营 | 4,483,054.24 |
| 11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20.00% | 990.00 | 990.00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水域治理服务、管网建设与运营服务 | 正常经营 | 6,527,355.08 |
| 12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20.00% | 1,093.80 | 1,093.80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 | 正常经营 | 10,937,997.81 |
| 13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20.00% | 748.60 | 748.60 |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城市水域治理服务 | 正常经营 | 7,485,998.50 |
| 14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龙岩市河洛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20.00% | 199.99998 | 199.99998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水域治理服务 | 正常经营 | 1,999,999.80 |
| 15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富源县纳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48.00% | 480.00 | 480.00 | 市政工程、供排水工程、水资源循环利用、管网工程设计、建设、经营、维护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 正常经营 | 34,960,800.22 |
| 16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深圳市嗒嗒科技有限公司 | 18.69% | 173.1303 | 173.1303 | 汽车租赁、计算机软件设计、手机智能软件 | 已被关停 | 0.00 |
| 17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 | 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 | 24.43% | 300.00 | 300.00 | 研制、生产、加工玻璃钢管道 | 破产清算 | 0.00 |
注:以上持股比例、认缴出资、实缴资本、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系截至 2026年 9月 9日的情况,账面净值为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经审计的账载情况。
二、应收类资产明细
| 序号 | 产权持有单位 | 财产性质 | 对象单位 | 账面净值 |
| 1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深圳市广捷消防机电有限公司 | 0.00 |
| 2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08,826.86 |
| 3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0.00 |
| 4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 0.00 |
| 5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福建宁德逸青新材料有限公司 | 260,859.22 |
| 6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新疆项目第五项目群项目经理部 | 878,602.42 |
| 7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0.00 |
| 8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650,000.00 |
| 9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 10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0.00 |
| 11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昌市幸福水系综合整治工程BT项目部 | 0.00 |
| 12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阳核电项目部 | 0.00 |
| 13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深圳市星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0.00 |
| 14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福建思立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0.00 |
| 15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新疆博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613,554.51 |
| 16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 17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福建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43,099.77 |
| 18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建二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8,522.00 |
| 19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 | 0.00 |
| 20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0.00 |
| 21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0.00 |
| 22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滨州市亿泽商贸有限公司 | 0.00 |
| 23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惠安县城镇供水与污水管网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 24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南阳建筑工程有公司龙岩市金鸡路二期道路工程项目部 | 0.00 |
| 25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温州健创管道有限公司 | 81,373.60 |
| 26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 0.00 |
| 27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锡林浩特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50,622.00 |
| 28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四川叠雍汇贸易有限公司 | 53,950.00 |
| 29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京新高速公路临河至白疙瘩段(阿拉善盟境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 0.00 |
| 30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宁德有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7,555.50 |
| 31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 32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厦门圣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5,179.00 |
| 33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16,297.61 |
| 34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金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0,762.30 |
| 35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9,984.30 |
| 36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9,247.00 |
| 37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 38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深圳市海田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 3,032.00 |
| 39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 0.00 |
| 40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 0.00 |
| 41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0.00 |
| 42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宁德天括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 204.00 |
| 43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0.00 |
| 44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 0.00 |
| 45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资产 |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 24,371.19 |
| 46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资产 | 厦门亚洋实业有限公司 | 1,751.76 |
| 47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仙游县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枫亭滨海大道海平南路污水管道工程_仙游污水处理厂BT项目 | 0.00 |
| 48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0.00 |
注:以上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账面余额计提减值之后的金额,账面净值为截至2026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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