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30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9 月 30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月 23 日(星期三)。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东路 558 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晓林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6 人,代表股份 150,730,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 148,504,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8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8 人,代表股份 2,225,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8 人,代表股份 2,225,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8 人,代表股份 2,225,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3%。
10、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50,403,675 | 99.7834% | 311,640 | 0.2068% | 14,900 | 0.0099%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899,356 | 85.33% | 311,640 | 14.0007% | 14,900 | 0.6694% | 0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丁伟律师、刘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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