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目 录
目录....1
会议议程....2
会议须知....3
议案1:关于修订《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4
议案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1
会 议 议 程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14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4层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日期:2026年10月28 日(星期三)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召集人: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介绍现场会议基本情况四、审议议案五、现场投票
四、审议议案
五、现场投票
六、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七、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会议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由于股东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股东会上发言。主持人可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会议开始后请全体参会人员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除会务组工作人员外,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
八、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议案 1: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最新内容,结合公司整合实际情况,拟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修订原因或依据 |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公司名称统一修订。 |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2025年3月27日修正发布。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已废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已废止。 |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二条进行修订。 |
|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进行修订。 |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 第三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放、管理、使用、变更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条进行修订。 |
| 新增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4条进行修订。 |
|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放第五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6条进行修订。 |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 |
|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7条进行修订。 |
|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守本制度,资金的申请和支付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3条进行修订。新增子公司管理内容。 |
|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8条进行修订。 |
|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五)每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五)每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根据业务实际进行修订。 |
|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9条进行修订。 |
|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1条进行修订。 |
|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2条进行修订。 |
| 新增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3条进行修订。 |
|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 第十六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3条进行 |
| 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 修订。 |
|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第十七条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披露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4条进行修订。 |
|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 第十八条二十一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就募集资金全部归还后情况及时公告。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5条进行修订。 |
|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 |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 |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
|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2.23条内容,已废止。 |
|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2.23条内容,已废止。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2.22条内容,已废止。 |
|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1条进行修订。 |
|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2条进行修订。 |
|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情况。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0条进行修订。 |
|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四)境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变更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四)中国证监会及境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对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6条进行修订。 |
|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8条进行修订。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集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按照境内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7条进行修订。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除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0条进行修订。 |
|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____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____《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____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一并披露。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24条进行修订。 |
| 第三十一条 资金运营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第三十一条 资金运营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涉及子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的,按照外部监管规定由子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3.25条进行修订,加入子公司相关管理表述。 |
|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八)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调查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提交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五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七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八十)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 —规范运作》第6.3.25条进行修订。 |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与前述监管表述保持一致。取消监事会。 |
|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如有违反本办法情形发生的,视具体情况参照公司《违规处罚及合规问责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进行问责、惩处。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查处。 |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如有违反本办法情形发生的,视具体情况参照公司《违规处罚及合规问责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进行问责、惩处。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查处。 | 因公司合并,相关制度涉及重新修订或名称变更。 |
|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国联证发〔2022〕196号)同时废止。 |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国联证发〔2022〕196〔2025〕15号)同时废止。 | 旧制度废止。 |
注:条款号及引用之条款号相应顺延调整。
议案 2: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已于2026 年10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以下人员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执行董事:汪锦岭先生。
非执行董事:江洁女士。
现提请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需对候选人逐项表决。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候选人简历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1、汪锦岭先生简历
汪锦岭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博士。现任本公司执行副总裁(代行总裁职责),兼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委员会主席。曾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研究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执行总经理;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等职务。
2、江洁女士简历
江洁女士,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无锡联合融资担保股份公司董事,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三部项目经理,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业务管理部经理、资产业务二部经理,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经理,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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