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电力”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国投电力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国投电力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批准召集本次股东会。
国投电力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以下简称“《会议材料》”)。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2026年10月8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楼207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国投电力董事长郭绪元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国投电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现场验证;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726名,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5,891,775,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73.6058%。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国投电力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列席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国投电力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 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公告的《通知》和《会议材料》,国投电力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子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5,890,792,647 股,反对 816,303 股,弃权 166,500 股,同意的表决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3,831,129 股,反对 816,303 股,弃权 166,500 股,同意的表决权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885%。
上述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系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全体A股股东提供的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基于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国投电力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傅卓婷
李昕昉
2026年10月8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