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08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10 月 08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0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科瑞智造产业园瑞明大厦A塔15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刘少明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9人,代表股份 236,574,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222,993,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1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2 人,代表股份 13,580,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6人,代表股份 13,649,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人,代表股份 6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2人,代表股份 13,580,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8%。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36,119,714 | 99.8079% | 440,800 | 0.1863% | 13,700 | 0.0058% |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3,195,231 | 96.6703% | 440,800 | 3.2294% | 13,700 | 0.1004% | 0 | |||
表决情况:同意236,119,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9%;反对 4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3%;弃权 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95,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03%;反对 4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4%;弃权 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隋晓姣律师、邱亚琴律师现场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发表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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