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7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 10,500.00万元 | 193,724.00万元 | 是 | 否 |
|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21,000.00万元 | 42,080.00万元 | 是 | 否 |
| 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39,000.00万元 | 是 | 否 |
| 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8,000.00万元 | 46,756.53万元 | 是 | 否 |
| 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5,000.00万元 | 5,000.00万元 | 是 | 否 |
| 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 22,100.00万元 | 72,974.52万元 | 是 | 否 |
| 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1,600.00万元 | 9,820.0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499,555.05(含本次担保金额)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53.59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9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拓扑思”)、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隆威”)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拓扑思、宁国保隆、安徽隆威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名称 | 协议签署日期 | 担保金额(人民币万元) |
| 1 | 公司 | 保隆工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 2026年9月17日 | 5,000.00 |
| 2 | 公司 | 保隆工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2026年9月18日 | 5,000.00 |
| 3 | 公司 | 保隆工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 2026年9月20日 | 500.00 |
| 4 | 公司 | 合肥保隆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26年9月4日 | 8,000.00 |
| 5 | 公司 | 合肥保隆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 2026年9月14日 | 3,000.00 |
| 6 | 公司 | 合肥保隆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2026年9月14日 | 10,000.00 |
| 7 | 公司 | 宁国拓扑思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026年9月10日 | 1,000.00 |
| 8 | 公司 | 宁国保隆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 | 2026年9月21日 | 8,000.00 |
| 9 | 公司 | 安徽隆威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 2026年9月16日 | 5,000.00 |
| 10 | 公司 | 保富中国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2026年9月3日 | 8,000.00 |
| 11 | 公司 | 保富中国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2026年9月3日 | 8,000.00 |
| 12 | 公司 | 保富中国 |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 2026年9月14日 | 4,400.00 |
| 13 | 公司 | 保富中国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 2026年9月20日 | 1,700.00 |
| 14 | 公司 | 龙感电子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2026年9月18日 | 1,600.00 |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6 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66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拓扑思、宁国保隆、安徽隆威、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 2026年9月30 日,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 被担保公司 |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审议的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金额 | 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 | 可用担保额度 |
| 保隆工贸 | 240,000.00 | 10,500.00 | 193,724.00 | 35,776.00 |
| 合肥保隆 | 100,000.00 | 21,000.00 | 42,080.00 | 36,920.00 |
| 宁国拓扑思 | 40,000.00 | 1,000.00 | 39,000.00 | 0 |
| 宁国保隆 | 65,000.00 | 8,000.00 | 46,756.53 | 10,243.47 |
| 安徽隆威 | 16,000.00 | 5,000.00 | 5,000.00 | 6,000.00 |
| 保富中国 | 120,000.00 | 22,100.00 | 72,974.52 | 24,925.48 |
| 龙感电子 | 20,000.00 | 1,600.00 | 9,820.00 | 8,580.00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 | 保隆工贸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股 100% | 9131011777710719XW |
| 法人 | 合肥保隆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股 100% | 91340111MA2RFQKM5X |
| 法人 | 宁国拓扑思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股 100% | 91341881MA2N70LP8Q |
| 法人 | 宁国保隆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股 100% | 913418817849317931 |
| 法人 | 安徽隆威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股 100% | 91341881MA2WKAKDXE |
| 法人 | 保富中国 | 控股子公司 | 公司持股 55% | 91310000MA1J37FN5Q |
| 法人 | 龙感电子 | 控股子公司 | 公司持股 67.10% | 91310115323147285Q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保隆工贸 | 465,848.49 | 429,541.05 | 36,307.44 | 294,768.07 | -1,696.08 | 430,677.35 | 392,939.82 | 37,737.53 | 549,061.16 | 1,080.65 |
| 合肥保隆 | 375,872.52 | 278,287.58 | 97,584.94 | 133,519.27 | -3,489.96 | 334,870.57 | 253,659.52 | 81,211.05 | 213,565.68 | -5,509.54 |
| 宁国拓扑思 | 143,261.00 | 112,976.28 | 30,284.72 | 53,105.93 | 573.47 | 152,704.73 | 123,020.43 | 29,684.30 | 94,648.90 | 3,600.70 |
| 宁国保隆 | 160,453.07 | 91,210.80 | 69,242.27 | 48,616.07 | 121.87 | 169,408.61 | 93,062.08 | 76,346.53 | 107,970.29 | 13,640.37 |
| 安徽隆威 | 47,168.84 | 10,907.04 | 36,261.80 | 15,772.08 | 2,098.81 | 52,007.30 | 20,362.02 | 31,645.28 | 22,251.24 | 1,996.24 |
| 保富中国 | 202,942.42 | 154,990.24 | 47,952.18 | 60,251.99 | 848.77 | 196,918.72 | 149,907.02 | 47,011.70 | 149,165.87 | 5,691.47 |
| 龙感电子 | 47,296.89 | 38,094.25 | 9,202.64 | 22,028.88 | 996.74 | 44,277.73 | 36,102.00 | 8,175.73 | 40,063.40 | 3,563.21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 1.1 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6 年9月16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银行承兑协议)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 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注:主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中约定的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二)《借款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贷款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借款人/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订立的《国内信用证开证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
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所指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被担保债权
债权人在自 2026 年 9 月20 日至 2026年10 月30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为限。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受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 2026 年9月4 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授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 年9月 14 日起至2027 年2月10 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第五条 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6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 年9月10日至2029年12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八)《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贷款本金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26年 9 月 21 日至 2027 年 9 月 20 日。
第二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债务人: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26 年9月17 日起至2027 年9月16日。
(十)《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确保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26 年9月7 日起至2027年9月6日。
(十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确保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26 年9月16 日起至2027 年9月15 日。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贷款本金,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仟肆佰万元,贷款期限为12 个月。
2.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十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被担保债权
债权人在自2026年9月20日至2027年3月2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整为限。
(十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的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拓扑思、宁国保隆、安徽隆威、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拓扑思、宁国保隆、安徽隆威、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9 月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499,555.05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3.5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99,555.05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3.59%,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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