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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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