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達律師事務所 GAN URITI所 SUNDIA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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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36 号
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 7 号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8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6,648,0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83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6,648,0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36%。
3、出席或者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者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十二项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其中,相关特别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 1 |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35,427,313 | 99.1067% | 1,014,700 | 0.7426% | 206,000 | 0.1508% |
| 2 |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35,428,113 | 99.1073% | 1,008,700 | 0.7382% | 211,200 | 0.1546% |
| 3 |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135,428,113 | 99.1073% | 1,012,900 | 0.7412% | 207,000 | 0.1515% |
| 4 |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135,375,013 | 99.0684% | 1,081,000 | 0.7911% | 192,000 | 0.1405% |
| 5 |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融资额度的议案 | 135,393,113 | 99.0817% | 1,082,800 | 0.7924% | 172,100 | 0.1259% |
| 6 |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135,305,613 | 99.0176% | 1,170,300 | 0.8564% | 172,100 | 0.1259% |
| 7 |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135,382,113 | 99.0736% | 1,083,800 | 0.7931% | 182,100 | 0.1333% |
| 8 |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135,327,613 | 99.0337% | 1,084,300 | 0.7935% | 236,100 | 0.1728% |
| 9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135,387,013 | 99.0772% | 1,065,000 | 0.7794% | 196,000 | 0.1434% |
| 10 |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135,384,813 | 99.0756% | 1,083,900 | 0.7932% | 179,300 | 0.1312% |
| 11 | 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135,391,813 | 99.0807% | 1,083,400 | 0.7928% | 172,800 | 0.1265% |
| 12 |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35,458,613 | 99.1296% | 976,600 | 0.7147% | 212,800 | 0.1557%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136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忠
签字律师:
郭 琼
董 楚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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