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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被担保对象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湖南泰嘉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2、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17,000 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 4.40% 。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20,403.19 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5.46% ,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3、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雅达”)和湖南泰嘉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合金”)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5,000 万元、1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公司总部管理团队及核心业务骨干、锯切业务管理团队及核心业务骨干设立的持股平台长沙嘉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创一号”)持有泰嘉合金 25% 的股权,为此,关联方嘉创一号将以其持有的泰嘉合金股权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署相关反担保协议,本次提供反担保额度不超过2,500 万元(按照其持股 25% 比例折算),上述反担保期限与公司为泰嘉合金提供担保的到期期限一致。上述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最终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上述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 月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5 月15 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为罗定雅达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860000 浙商银高保字(2026)第02904 号),为罗定雅达与浙商银行长沙分行自2026年9 月28 日起至2027 年9月19 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签署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余额人民币 5,000 万元整以内。

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为泰嘉合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C260924GR4317230),为泰嘉合金与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在 2026 年 9 月24 日至2028 年9月2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

保证期间:

(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2、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公高保字 第ZHHT26000304256001 号),为泰嘉合金与民生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HT26000304256 号)项下,自 2026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9月28 日(均含本日)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保证范围:

包括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上述公司为泰嘉合金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为此,嘉创一号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署相关反担保协议,本次提供反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其持股 25% 比例折算)。上述反担保期限与公司为泰嘉合金提供担保的到期期限一致,反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17,000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 4.40% 。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20,403.19 万元(未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5.46% 。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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