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小崧股份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bullet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bullet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bullet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bullet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蒋小荣、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签署《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公司的任何表决权;同日,股东田一乐、田甜亦签署《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公司的任何表决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截至本次股东会召开日,田一乐、田甜均未满十八周岁。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上述四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放弃表决权股份数50,817,0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5.58 2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前述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亦不计入任何议案的表决结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3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3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
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刘凌爽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5人,代表股份数82,716,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 56% ,前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股东蒋小荣、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田一乐、田甜已放弃表决权股份数50,817,030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数48,251,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2 66%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数量34,464,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 90% 。
9、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32人,代表股份数量34,888,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 27% 。
10、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26年09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1、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其中无法现场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参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6,686,526 | 80.6210% | 16,004,857 | 19.3492% | 24,640 | 0.0298%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4,768,664 | 99.6574% | 94,900 | 0.2720% | 24,640 | 0.0706% | 0 | |||
| 2.00 | 《关于罢免徐驰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6,698,786 | 80.6359% | 15,995,097 | 19.3374% | 22,140 | 0.0268%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4,780,924 | 99.6925% | 85,140 | 0.2440% | 22,140 | 0.0635% | 0 | |||
提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晗律师、郑婷婷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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