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合科技”)作为仲裁申请人
3、涉案金额:22,622,486.2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的控股子公司旭合科技于近日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2026)宁裁字第2114 号《受理仲裁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银燕涵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燕”)
(二)案件基本情况
旭合科技与北京银燕于 2025 年4 月8日签署了《光伏组件设备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于 2026 年 5月 6 日签署了《北京银燕还款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旭合科技已全面履行发货义务,北京银燕尚欠旭合科技逾期应付本金人民币 22,622,486.25 元。因北京银燕未依上述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清偿欠款,旭合科技已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北京银燕返还市场价值
22,622,486.25 元的光伏组件,并由北京银燕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三)仲裁请求
1、裁决北京银燕立即归还当下市场价值22,622,486.25 元的光伏组件。
2、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9,048 元由北京银燕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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