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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棕榈: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8月11 日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8),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号为(2026)豫 1525 民初 8662 号,涉案金额 34,545,256.71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8月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8)。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进展情况

2026 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10 月 23 日签订的《固始县周小河综合治理和景观绿化工程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35,100,256.71 元及利息(利息以35,100,256.71 元为基数,自2026 年7月2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公司后续将依据生效判决结果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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