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bullet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康支行”)一审已判决、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管”)调解结案。
bullet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建行南康支行案被告为公司子公司美克数创(赣州)家居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数创”)。
bullet 涉 案 的 金 额 : 建 行 南 康 支 行 案 250,447,889.01 元 、 江 苏 资 管 案135,121,331.42 元。
bullet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建行南康支行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江苏资管案已调解结案,其中71,000,000.00 元债权已获债权人豁免,江苏资管剩余债权及建行南康支行案所涉债务均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美克家居”)于近日收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赣0703 民初8769 号以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苏02 民初79 号。以上案件详情已于前期公告披露。现将本次诉讼及前期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
1.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被告:美克数创(赣州)家居智造有限公司
3.案件进展情况
2026 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 26 -087)。公司子公司美克数创与建行南康支行存在金融借款纠纷,建行南康支行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6 年 8 月公司收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赣 0703 民初87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与被告美克数创(赣州)家居 智 造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HTZ360810300GDZC202100001)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360810300LDZJ2025N010、HTZ360810300LDZJ2025N014);
2.判令被告美克数创(赣州)家居智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借款本金246,249,934.87元及利息【截止2026年5月21日的利息为2,364,154.14元,2026 年5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246,249,934.87元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360810300GDZC20210000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360810300LDZJ2025N00C、HTZ360810300LDZJ2025N00N、HTZ360810300LDZJ2025N010、 HTZ360810300LDZJ2025N014)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对被告美克数创(赣州)家居智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康区龙岭工业园南区 D-03-02 地块【不动产权证号:赣(2024)南康区不动产权第 0028472 号】和地块上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24)南康区不动产权第 0013803 号、0013804 号、0013805 号、0013806 号、0013807号、0013808 号、0020582 号、0020583 号、0020584 号、0020585 号、0020586号、0020587 号】 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就《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360810300GDZC202100001)项下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对被告美克数创(赣州)家居智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为准)拍卖、变卖、 折价所得价款,就《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HTZ360810300LDZJ2025N010)项下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5.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美克数创(赣州)家居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6.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进展情况
2026 年3月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3)。公司与江苏资管存在金融借款纠纷,江苏资管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与江苏资管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院出具(2026)苏 02 民初79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1.双方确认截至2026 年9月20 日,美克家居公司结欠江苏资产公司重组债务、重组债务补偿及违约金合计134,783,684.92 元;
2.美克家居公司于 2026 年12 月31 日前向江苏资产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重组债务 115,573,031.02 元的违约金( 以 115,573,031.02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9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计算);
3.如果美克家居公司于 2026 年12 月31 日前未履行付款义务,江苏资产公司有权要求美克家居公司承担欠付重组债务的违约金(以欠付的重组债务金额为基数,自 2027 年1 月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4.美克家居公司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律师费 20,000.00 元;
5.案件受理费 625,293.00 元,减半收取 312,646.50 元,保全费 5,000.00元,合计 317,646.50 元,由美克家居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江苏资产公司垫付,美克家居公司于2026 年 12 月31 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江苏资产公司;
6.如果美克家居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江苏资产公司有权对美克家居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128 号107 室(不动产证编号:苏(2017)宁建不动产权第0123560 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2026)赣 0702 民初 2631 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起诉美克家居及美克数创一审判决后,美克数创提起上诉,主张合同约定的复利条款不明确,请求免除复利 224.67 元;主张律师费未实际发生,请求免除律师费5,000.00 元;并请求按比例分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交通银行赣州分行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复利的计收既有合同明确约定,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故对免除复利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及发票佐证,属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故对免除律师费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美克数创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26 年9月 29 日收到编号为(2026)赣07 民终3990号的民事判决书。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6 年9月29 日,公司收到江苏资管发来的《债务豁免通知书》。以2026年9月 20 日为基准日,江苏资管自愿、无偿、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变更与撤销地豁免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71,000,000.00 元,公司及担保人不再对该部分债务负有任何清偿义务,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亦不再产生利息、违约金。豁免完成后,江苏资管对公司享有的剩余债权为64,121,331.42 元,均为重组债务,公司应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于 2026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并以该剩余债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违约金。上述剩余债权的清偿情况不影响本次债务豁免的效力,本次债务豁免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98)。
鉴于建行南康支行案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江苏资管案虽已调解结案但尚处于履行期,暂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案件后续实际进展,及时作出相应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经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程序中,上述案件所涉债权,相关债权人已向预重整辅助机构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公司将积极配合预重整辅助机构及法院,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妥善处理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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