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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芯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类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倩倩律师和朱怡静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南芯科技拟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1、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3 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 年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 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 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 2024年9 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2024 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4 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9、2025年4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0、2025年4月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1、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2、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3、2026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4、2026年7月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由

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7月9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6月5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派息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因此:

(1)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01-0.25)=16.76 元/股;

(2)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21-0.2-0.25)=16.76 元/股;

(3)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41-0.2-0.25)=16.96 元/股;

(2)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21-0.25)=16.96 元/股;

综上,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7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96元/股。

三、 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1、归属期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9日,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至 2027 年6月28 日。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类激励对象的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中的7人由于个人原因于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仍在职的169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三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5年,考核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371号):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61亿元,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对应的年度营业收入(A)目标值的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亿元)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202314.5014.00
第二个202416.5015.20
第三个202518.5016.65
第四个202620.5018.00
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营业收入(A)A≥AmX=1
An≤AX=80%X=80%A<AnX=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评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结果,仍在职的169名激励对象有3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B+及以上,剩余166名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此167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考评结果A+AB+B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10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1、归属期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 年6月29 日,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 年12 月29日至2026年12月28 日。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仍在职的第二类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二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4年,考核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079号):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67亿元,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年度营业收入(A)目标值的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亿元)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202314.5014.00
第二个202416.5015.20
第三个202518.5016.65
第四个202620.5018.00
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营业收入(A)A≥AmX=1
An≤AX=80%X=80%
AX=0X=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评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结果,仍在职的1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此11名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考评结果A+AB+B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10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三)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1、归属期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18 日,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6年3月18日至2027年3 月 17 日。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中1人由于个人原因于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其余仍在职的14人均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371号):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61亿元,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年度营业收入(A)目标值的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亿元)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202416.5015.20
第二个202518.5016.65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第三个202620.5018.00
第四个202722.5020.00
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营业收入(A)A≥AmX=1
An≤AX=80%X=80%
AX=0X=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评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结果,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仍在职的14名激励对象中有1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B+及以上,剩余13人均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此1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考评结果A+AB+B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10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合计166名第一类激励对象可归属 1,749,841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合计11 名第二类激励对象可归属 90,243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合计 13名第二类激励对象可归属107,424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此外,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1、因离职而作废

截至 2026年7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中预留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有 1人离职,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05,000股,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中有 7 人离职,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87,974 股。

2、因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作废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有3名激励对象 2025年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 B 或C,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70,187 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有1 名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B 或C,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12,500股。

本次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共计 375,661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壹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士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图1

负心:沈子权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王倩倩

经办律师: 未始弱

朱怡静

2026年7月14日

上海·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昆明·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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