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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5/222026/5/252026/5/25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4 月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5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总股本 400,365,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内 1,506,639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398,858,361 股,以此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9,657,508.3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公式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1)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98,858,361×0.30)/400,365,000≈0.299 元/股

2) 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9)÷(1+0)。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5/222026/5/252026/5/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杨勇、周彦、蒋智勇、周飞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0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920081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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