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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70 号

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6 年9 月9日召开本次会议。

2026年8月24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3)。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9日下午14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菀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9月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9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及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8,425,7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1,222,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9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8,504,5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717,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717,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9%。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3,4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658%;740,62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07%;113,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1,863,4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658%;740,62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507%;113,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35%。

上述议案的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就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张菀女士、孙晶晶女士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88,504,500 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

张宇佳

钱 坤

202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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