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1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9 月 11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9 月11 日的 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行政楼104 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莫云女士
7.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10 人,代表股份 766,043,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09%。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04 人,代表股份 765,83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6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7 人,代表股份70,177,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3人,代表股份70,020,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2%。
公司部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55,103,917 | 98.5719 | 9,541,688 | 1.2456 | 1,398,100 | 0.1825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9,237,794 | 84.4113 | 9,541,688 | 13.5965 | 1,398,100 | 1.9922 | 0 | 0 | 通过 | ||
| 2.00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61,926,077 | 99.4625 | 3,028,628 | 0.3954 | 1,089,000 | 0.1422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6,059,954 | 94.1326 | 3,028,628 | 4.3157 | 1,089,000 | 1.5518 | 0 | 0 | 通过 | ||
议案 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张立忠先生未参与表决。
议案 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惠燕、高司雨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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