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6-06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出资人组会议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罗希先生。
(五)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出资人组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4 人,代表股份 68,672,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2 人,代表股份68,671,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59%。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072,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16,072,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
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3 人,代表股份 52,600,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4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1 人,代表股份 52,599,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24%。
4. 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代表通过现场、通讯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129,27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6%;反对 537,501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7%;弃权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关联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盛邦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3,613,19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的12.74%。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72,257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057,013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67%;反对537,501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9%;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4. 审议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重整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1、律师姓名:彭月、陈艺
2、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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