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笑雨、雷娜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 年8月3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 年8月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8月31 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8月31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 人,代表股份200,599,2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92,454,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5人,代表股份8,144,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 人,代表股份17,962,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818,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 人,代表股份8,144,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5%。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五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聘任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21,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52%;反对2,7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4,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52%;反对2,7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47%;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2.关于聘任202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21,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52%;反对2,7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4,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58%;反对2,7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4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3.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253%;反对2,6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5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253%;反对2,6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5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4.关于补充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253%;反对2,6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5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9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253%;反对2,6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5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5.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05,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2%;反对2,7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8,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456%;反对2,7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47%;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娜
经办律师:刘笑雨
202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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