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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海希通讯:上海谷川经律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谷川经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4层,邮编200120 24F, Jinmao Tower, No 8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0, P.R.China 联系方式:mail@iw.com.cn 网址:www.iw.com.cn

上海谷川经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谷川经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2026年09月28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6 年 09 月 1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的通知公告,定于 2026 年 09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参加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09月28日下午15:30在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1313弄2号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7日15时至2026年09月28日15时。

3. 本次股东会就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798,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8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400,023股;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6,398,604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324,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12%。

3.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

1.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以实物资产清偿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

四. 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以实物资产清偿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844,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关联股东苏州辰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324,0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一)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议案(一)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苏州辰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

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可以应公司需要随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一并进

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谷川经律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图1

上海谷川经律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轶

经办律师:余佳薇

余佳薇

经办律师:陈怡宇

陈怡宁

2026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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