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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担任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并遵循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针对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并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4、上市公司多次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章

章洁

图1

李志诚

图2

刘斌

图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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