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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947,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947,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7月17 日。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 2026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意见。

6. 2026 年7月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与登记情况

1. 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元/股)授予数量(万股)授予人数(人)
2025年6月6日3.50653.00150

2. 登记情况

登记日期授予价格(元/股)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登记人数(人)
2025年6月27日3.50653.00150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尚无已完成的解除限售情况。

二、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6月26 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565.09万元,股份支付费用为1556.13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为50.29%,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考核指标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年度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20%18%20%1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或2025-2026年两年累计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40%36%160%1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或2025-2027年三年累计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60%54%320%288%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净利润增长率(A)或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A≡Am或B≡BmX=100%
An≤AX=90%X=90%
AX=0X=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考核年度中“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内部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授予的14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A)或良好(B),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评结果(S)S≥9090>S≥8080>S≥60S<60
评价标准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解除限售比例1.00.8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上述 149 名激励对象办理 19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 授予日:2025 年 6 月 6 日;

2.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 14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94.70 万股;

4. 解除限售具体数据如下:

姓名职务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149人)649.00194.7030.00%
合计649.00194.7030.0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 年7月17 日。

2.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94.70 万股。

3. 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21,927,000-1,947,00019,980,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849,606,8001,947,000851,553,800
总计871,533,8000871,533,800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5 年度经营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授予的 14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绩效考核达标,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 149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9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并已履行本次解锁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法律程序,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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