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具体安排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7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00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 名,代表股份 382,80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 《公司 2025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4. 《关于续聘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6. 《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10.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26年5月21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

图1

徐晨

经办律师:

鞠宏钰

姚峥姚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