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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459

公告编号:2026-021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任暨选举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非独立董事文伟峰先生、职工代表董事许青云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非独立董事文伟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文伟峰先生为职工代表董事,召开董事会选举文伟峰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工代表董事许青云先生辞去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其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董事离任及补选董事的情况

(一)提前离任情况

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原定任期到期日离任原因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具体职务(如适用)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许青云职工代表董事2026年7月23日2027年7月28日工作调整是拟补选为非独立董事,尚需提交股东会选举否
文伟峰非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6年7月23日2027年7月28日工作调整是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否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因工作调整,公司非独立董事文伟峰先生辞去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职工代表董事许青云先生辞去职工代表董事职务。以上董事离任为工作调整,离任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三)选举董事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安排如下:

公司于 2026 年 7月 23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文伟峰先生为职工代表董事,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文伟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2026 年7月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许青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文伟峰先生和许青云先生的任职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24 日

附件:文伟峰先生简历

文伟峰先生,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正高级工程师、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任职经历情况如下:2005 年 7 月至2006 年6月,任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工艺部工程师;2006 年12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经理、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2021 年7月,任本公司董事;2021 年7月至今,任江西红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6 年5 月至今任赣州红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文伟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红板科技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1,634,384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附件:许青云先生简历

许青云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主要任职经历情况如下:2000 年3月至2016 年9 月,历任东莞红板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工艺部工程师、经理;2016 年9月至2021 年7月,任本公司工艺工程部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5 年 8 月,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2025 年 8 月至 2026年7月,任本公司职工董事;2021 年7月至今,历任本公司工艺工程部副总监、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青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红板科技资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933,934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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